臺中縣辦理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
凌晨1:28 張貼者: 傳說中的小明
一、臺中縣政府為執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第九條規定之審查,特訂定本基準。
二、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,應依下列基準辦理。但政府辦理或專案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農業設施者,不在此限:
(一)水稻育苗作業室:含管理室、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,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。
(二)育苗作業室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。
(三)菇類栽培場、菇包製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:樓層不得超過二層,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。
(四)溫室:
1.花卉類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,屋頂及外牆應全部透光。但經檢附產業技術服務單位、專家或學者建議或輔導文件者,不在此限。
2.芽菜類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。
3.其他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。
(五)網室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。
(六)抽水機房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三‧五公尺。
(七)乾燥機房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。
(八)碾米機房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。
(九)農機具室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。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,不在此限。
(十)農業資材室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三‧五公尺。
(十一)集貨及包裝處理場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。
(十二)冷藏或冷凍庫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。
(十三)自用堆肥舍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三‧五公尺。
(十四)自產農產品加工室:
1.供釀酒用途:樓層不得超過二層,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。
2.其他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。
(十五)消毒室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三‧五公尺。
(十六)薰蒸室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三‧五公尺。
(十七)管理室:建造以一層為限,高度不得超過三‧五公尺。
本基準未列之其他農業設施,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三、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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